“与前一阶段出口欧洲的中国企业拼命更新生产设备、寻找替代供应商不同的是,近来欧洲企业正在为出口中国而发愁,因为他们不知道中国的RoHS指令中所包含的对‘产品标签’和‘强制认证’的要求到底会是怎样。”一位来自欧洲商会的会员企业代表告诉记者。
他所说的“中国的RoHS指令”,指的是2006年2月28日中国信息产业部制订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其所限制使用的六种物质与欧盟RoHS指令完全相同,故而也被称为“中国的RoHS”。此前欧洲的RoHS指令对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带来了种种壁垒。
然而,由于双方在对产品标签的要求、对包装标识的使用、可再生材料的要求以及是否强制认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使得中国和欧洲出口型企业不得不面对来自两个RoHS指令的双重挑战。
欧盟的“自主声明 ”VS 中国的“强制认证”
欧盟的RoHS指令奉行企业“自主声明”的原则,指令不要求使用标准,不要求强制认证或标识,生产者只需通过自我认证,表示对欧盟成员国所进行的市场监督服从,声明自己的产品不含有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即可进入。
“它赋予了生产商遵守指令要求的责任,产品投放市场即标识合乎要求。”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资深专家王金良对记者说。不过,中国企业一定要注意,这种声明一定要根据事实,不可随意夸口。因为一旦被抽检不合格,企业将被课以重罚,而企业信用也将面临严重危机。“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最高罚款可达5000英镑,甚至被控有罪。因而,必须通过可靠的鉴定方法或请国际上权威的认证机构进行自主认证,同时其证明材料也应在出口国保存。”王金良说。
而中国的RoHS指令要求产品在上市之前必须获得CCC认证,并明确要求适用中国标准,同时,深入细节的标注和材料公示也是强制性要求。
一直在进行中欧指令比较的英国标准化协会Charles Barker也指出,“由于欧盟RoHS指令对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并未做相关规定,因而欧洲企业在出口中国时必须注意中国法令在这方面的规定。同时,除了产品商与出口商外,对于产品供应商同样需要强制认证亦需提起重视。”
第一轮
中国以严格的标准胜出,欧洲企业出口到中国必须注意法令的各种规定。当然欧盟RoHS虽然是自主声明,但是中国企业一定要注重信用,否则,一旦抽检查出问题,将被课以重罚。
欧盟的“豁免条款”VS中国的“产品目录”
欧盟RoHS指令是继欧洲《填埋法》、WEEE指令之后颁布的又一个有关废弃物处理的欧洲法令,从大型电器到通讯、消费、玩具等产品,范围广泛。
尽管如此,考虑到很多现行状况,欧盟对一些产品做了豁免,如果在2006年7月1日前投入市场,也可以不受其限制。
“有时,新产品出现的时候,也会出现新的豁免目录,不过,这往往要根据新产品的普及量来决定,目前增加的就有6个这样的豁免。欧盟每四年会对这些豁免目录进行回顾和评价。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并鼓励企业提出建议。”一位来自欧盟的发言人表示。
“相对于欧盟RoHS指令中所适用的‘电子电气设备’(Equipment),中国的RoHS指令适用的是‘电子信息产品’(Product),前者采用调整设备的方式,沿着产业链向下控制,目的是进行系列约束,而后者则是把产品直接列入,两者在范围上没有太大差别。”来自中国商务部的发言人分析说。
“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工作电压及豁免的要求,中国RoHS指令没有做出类似欧盟的对产品电压的要求,同时也没有豁免条款。”
“中国RoHS指令适用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分类,2002年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制定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分类释义》,该文件做了对这一适用范围的最好诠释。”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所的邢卫兵告诉记者,目录是逐步增加的,“成熟”一个放入一个,对于目录更新,没有频度要求。未进入目录的产品就意味着豁免。
“此外,中国目录清单中包含了军用设备及电子元素产品等,而欧盟则没有。而欧盟规定的电子量度仪器和自动贩卖机则没有进入中国目录。”
第二轮
中国和欧盟的RoHS指令打平,两个指令在产品监管范围中各有思路,一个是运用豁免条款,一个是成熟一个增加一个。
欧盟“上市”VS中国“入关”
有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中国的设备商A把非环保的设备卖到非欧盟地区的经销商(如香港本地的经销商B ),而该经销商B 又把这些非环保的设备转卖到了欧盟的客户C。这种情况下,设备商A是否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或者,部分进口商通过转口贸易等形式,从其他地区采购相关产品进入欧盟,而国内生产企业并不知情。如果这些产品在欧盟被查出不符合RoHS要求,生产企业需要负什么责任?
答案是:不管在哪种情况下生产商都要负责。生产商必须是欧盟范围内的合法实体,并对不合格产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只要产品由生产环节投入市场,不管是分销目的还是使用目的,不管是作为单独个体(单个产品)还是一系列中的一部分(一类产品),不管是销售、出借、雇佣、租用还是赠与,只要发生了交付和所有权的转让,均视为投放市场。这就是欧盟对于‘上市’的解释。”邢卫兵告诉记者。
另外,对于两种情况中的后者,按照欧盟成员国英国的法律来看,“如果生产商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步骤、履行了所有应尽的职责来避免违反规定,生产商就可以申请尽职调查辩护。但是,如果法人主体由于该法人主体的任何主管、经理或类似官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而违反法规,视为该主管、经理或官员和法人主体共同违规。”
“不过,如果产品在欧洲只是作为物流中转,并不打算在欧盟销售,就可以不必满足欧盟的RoHS要求。”
“只是欧盟目前正在新德里进行游说,相关立法可能同样在印度等其他国家发起,因而,高明的生产者应该认识到,从制造对环境低污染或无污染产品(关于有害物质)中获利,还可以减少受到规定制约甚至处罚的机会,将是最佳的战略选择。”Charles Barker表示。
邢立兵还告诉记者,“区别于欧盟的‘上市’规定,中国RoHS法令对于‘投放市场’指的只是销售,即从制造厂商到分销商、消费者或者用户;而上游制造商为下游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如果该产品不在市场上直接销售,则不受该法令的限制。同时,中国出口的产品及为装配出口的整机而进口的零部件不受其约束。”
对于很多欧洲企业一直担心的中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检查,设在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内的部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解释是,“进口货物通关单是中国商检部门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产品发放的凭据,中国商检部门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查。2007年3月1日进入中国市场的产品,无论进口还是本地产品,都采取后市场管理。”
第三轮
欧盟以严格的监管产品上市的整个上下游链条胜出,而中国的法令只针对市场上的直接销售。
相关链接:什么是欧盟RoHS指令
2006年7月1日,欧盟《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指令》(即RoHS指令)正式实施,规定在投放欧洲市场的新电子电气设备中,取代各种重金属(铅、汞、镉及六价铬)和两种阻燃剂(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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