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多重列名的必要性

我们是一个集团公司下的两家公司(以下简称A、B),生产同样的产品。
我们是B公司,当时申请时是两家公司一起申请的,由A公司主导的,但是最后UL的文件上申请人就只有A公司,我们两个制造工厂就分列在下面了。
UL的标签说明上要求列认可公司的名称,而认可公司名称又要求等同于申请人,就是说我们必须列A公司的名称在标签上,然后以工厂别表示我们B公司。
由于我们是独立的,面对不同的客户群,我们打A公司名称客户不承认,直接打B工厂检查通不过!
询问UL客服说要申请多重列名,这样合适吗?
作了多重列名后是不是我们就可以直接打B而不需要再打A呢?
可不可以认可公司名称的要求上改为依据工厂名称?

请各位知道的同志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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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 vdeangel (2008-7-10 13:35:38)

    你有2中方法可以选择,一是多重列明,一是COPY FILE. 2种方法都可以让你的公司有独立的UL证书。至于年费和工厂审查,具体费用的区别,欢迎来跟我讨论。
  • wolflau (2008-7-11 17:00:39)

    多重列明本身比较容易申请,而且周期比较快,大概2-3周。
    比较麻烦的事多重列名必须依托于申请公司。也就是说认证的主体事申请公司,多重列名公司必须得到申请公司的授权才可以向UL申请,申请多重列名本身是不需要费用的。只是后续的一些年档案维护费用等。
    细节问题,欢迎来电交流讨论。

    刘生

    021-50937085
    13601952867
  • luoyongjiu (2008-7-11 18:10:21)

    我也碰到类似的事情,需要明确几点:
    1.客户只要求产品对应公司的UL认证资格
    2.申请前要分清产品是A公司还是B公司的?
    3.由于事后的变化,导致受益单位发生变化,可以协商解决年费、档案  费问题,判断准则是,谁是受益者?

    4 也可以考虑取消双重列名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